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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1112、20210204等批次不合格食品核

来源: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08:53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20201112批次(省抽)抽样单编号为SC20220000238738800不合格黄豆芽.20210204批次(省抽)抽样单编号为SC21220000238731123不合格饮用天然矿泉水.20210205批次(省抽)抽样单编号为SC21220000238731122不合格饮用天然矿泉水.20210207批次(省抽)抽样单编号为SC21220000238731124不合格饮用天然矿泉水.20210303 批次(国抽)抽样单编号为GC21220000002231102不合格精肉腊肠(熏煮香肠).20210120批次(国抽)抽样单编号为GC21220000002231200不合格牛板筋(酱卤肉制品).20210206批次(国抽)抽样单编号为GC21220000002231201不合格牛板筋(酱卤肉制品)的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如下:

一.吉林市丰满区荣老六蔬菜批发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丰满区荣老六蔬菜批发行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的黄豆芽(规格为计量称重),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于2020年12月10日,对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江南商业园59号库房吉林市丰满区荣老六蔬菜批发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的黄豆芽,该单位于2020年11月12日购进涉案黄豆芽5公斤,销售2.5公斤,损耗2.5公斤,因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产地证明以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也未索要进货凭证,无法确认进货来源,购入价格为1.8元/公斤,零售价格为3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5元。

2.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100000.00元。

3.排查整改情况

该单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二.吉林市二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二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4日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320ml/瓶),经抽样检验,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 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517,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于2021年5月20日,对位于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的吉林市二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5日和2021年2月7日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该公司于2021年2月4日生产豐满青露泉牌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为320ml/瓶)25箱,每箱20瓶,于2021年2月5日生产豐满青露泉牌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为320ml/瓶)30箱,每箱20瓶,于2021年2月7日生产豐满青露泉牌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为320ml/瓶)35箱,每箱20瓶,合计1800瓶,至案发销售82箱5瓶,即1645瓶,当事人自用7箱15瓶,无库存,涉案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成本价格为0.8元/瓶,出厂价格为1元/瓶,货值金额为1800元。

2.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9元;2.罚款50000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将精密过滤器阀门恢复到原有位置,将整改后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标准。

三.吉林市船营区胜利一家综合超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胜利一家综合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3日的精肉腊肠(熏煮香肠)(规格: 200g/根),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于2021年5月10日,对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新开街西2号门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3日的精肉腊肠(熏煮香肠)(规格: 200g/根),该单位于2021年3月11日从吉林市昌邑区万合盛食品店购进涉案精肉腊肠70根,至案发售出25根,于2021年4月15日因滞销原因将剩余45根涉案精肉腊肠进行了返货处理,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销售单等材料,涉案精肉腊肠的购入价格为6.3元/根,零售价格为6.9元/根,货值金额为483元。

2.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情况

该单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工作。

四.吉林市昌邑区一家臻味食品商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昌邑区一家臻味食品商行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的牛板筋(规格:70 克/袋)和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6日的石家村牌牛板筋(规格:150 克/袋),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Q/JSWX0001S-2019《牛板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于2021年5月10日,对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批发市场1楼2区1029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的牛板筋(规格:70 克/袋)和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6日的石家村牌牛板筋(规格:150 克/袋),该单位于2021年1月23日从吉林石五行工贸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的牛板筋(70克/袋)240袋, 2021年2月6日又从该公司购入该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6日的牛板筋(150克/袋)50袋,至案发牛板筋(70克/袋)销售了198袋,生产厂家召回42袋,牛板筋(150克/袋)销售了42袋,生产厂家召回8袋,无剩余库存,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查验了吉林石五行工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涉案牛板筋(70克/袋)的购入价格为2.1元/袋,零售价格为4元/袋,牛板筋(150克/袋)购入价格为6元/袋,零售价格为15元/袋,货值金额为1710元。

2.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情况

该单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完善保持采购储存销售标准流程。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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