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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游客境外旅行买块表9天就停摆 旅行社被判赔1.8万购表款

来源:东北网  发布时间:2016-08-05 21:04

  东北网8月4日讯(记者 雷蕾)大庆女游客姜芳跟团出国旅游时,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买了一块瑞士手表,结果回到大庆后,表用了9天就不走了。女游客在多次索赔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8月2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姜芳18000元购表款。
    2015年6月初,大庆市民姜芳与大庆一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游合同一份,合同第七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义务,其中第十项为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的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应积极协调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九十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出游期间,姜芳购买了一块价值18000元的瑞士伯特莱手表。返回大庆后,这只手表仅使用9天就不走了。姜芳立即找到该旅行社,要求赔偿。
    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张范范承诺,表可以退货返回购表款,并让姜芳把手表及购物小票寄给深圳粤港假期旅行社秦凯。但该手表邮走后,姜芳却迟迟没有收到退表款,她多次找到张范范,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再多次催促下,2016年4月7日,旅行社法人张范范为姜芳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对此事负责,认为购表钱应能退回,只是时间问题,让姜芳再等一等。
   一等就是半年,见还没动静的姜芳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18000元的购表款。
   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内容可知,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应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而被告辩称,被告只是帮忙联系,并不是卖方,退货方为粤港假期旅行社,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正规出境旅游合同,旅游期间购买了涉案手表,使用9天便出现故障,并找到被告协商解决。被告虽然也积极配合帮助协调,但至今仍未解决,时间已超过90天。根据合同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履行先行赔付义务。据此,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姜芳18000元购表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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