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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庙会命案疑云难消,法学家将其纳入“无辜者计划”

来源:法律与生活网  发布时间:2018-12-28 21:49
本刊记者  李漠

      2018年12月27日,雪落河北任县。

      8年前,隆尧县青年马某听在当地庙会上的一起斗殴中大腿根部被刺伤后死亡。任县青年郭占玲被指控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1年邢台市中院判处其死缓,河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正在沧州第六监狱服刑的郭占玲一直坚称自己无罪,拒绝认罪。其母李连珍、其父郭平申等认为,办案机关不仅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他是凶手,甚至连凶器、重大嫌疑人的血衣(背心)、被害人带有刀口的裤子等关键物证都未到案,审判机关仅依据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口供、他人存疑的证言等,就判决被告死缓。
 
       郭占玲连续申诉喊冤,郭平申夫妇也边喊冤边苦寻证据。终于,在2012年,夫妇二人拿到了他们认为“能够证明郭占玲无罪、足以启动再审推翻原判决的关键证据”——案发当年公安部对隆尧县公安局送检的郭占玲和李某杰的裤子进行的血迹DNA检验鉴定报告。报告结论是:李某杰裤子上的血迹来源于死者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这个报告是一审之前做出的,但卷宗里没有。

      郭平申夫妇随后就为启动再审而奔走呼号,虽然至今无果,但自著名法学专家、律师徐昕免费代理本案并将其纳入他发起的“无辜者计划”,以及胡贵云律师、李耀辉律师、王飞律师的共同介入后,最高法院于2016的12月1日对该案进行了调卷审查。
 
       “今年5月10日,邢台中院的梁庭长带领七八个法警把‘最高法不予重审《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送到了我家。”满身雪花的李连珍激动地告诉前来采访的《法律与生活》记者:“可是今年2月2日最高法还派人跑到沧州监狱会见了郭占玲,4月23日,最高法还接见了我和丈夫,并说本案正在立案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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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珍老人向记者讲述案情)

      庙会命案,谁是凶手?

      2010年8月19日(农历七月初十),隆尧县北楼乡南汪店村集贸市场庙会游人如织,非常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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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

      下午17时许,在庙会的中心地带——十字街亿源超市斜对面的山虎肉食店和通源超市门口发生了李某雷(李连珍二哥之子)与马某听等人的斗殴事件。打斗中,马某听左大腿根部被刺伤,他被送医后因“股动脉离断、股静脉破裂”死亡。
 
       谁是凶手?
 
       对于这一关键问题,郭占玲一方与李某杰、李某雷、孙某丹等的说法不一。

      李某雷的说法是:8月19日在庙会上,走到南汪店村十字街南边,我看到路东有一个女的,其实也不认识,只是知道她是任县永福庄乡东马河桥村的,别人都叫她孙小蜜。我就冲同村的几个人说了一声:“那个人是桥啊(东马河桥村的简称)的孙小蜜。”我说的声音大了些,孙小蜜旁边有个男的(比较瘦,模样记不清了,有20来岁,听口音是南汪店村人),就冲我喊:“你他妈的过来”。我就走到他们身边,缠缠(注:方言,指“嚷嚷”)了几句,我村一个在南汪店村开家电门市的李某平过来拉我,让我们不要闹腾,然后拉着我向南走。我走了几步回头看了一下,见那个跟我缠缠的人大腿上出血了,我表弟郭占玲就站在这个人旁边。我没见郭占玲什么时候过来的,我开始和那个男的缠缠时没看到他。我见那个男子腿上出血,怕他是本村人叫来人打我,就赶紧走了,李某平也没跟着我。

      李某杰的说法很直接:“在今年8月19日下午,我和郭占玲还有李某雷等人,在隆尧县南汪店村庙会上和别人打架了……我走到离他们大概1米左右远的时候,我看到郭占玲手里拿着刀,往和他打架的那个人左大腿根部前侧捅了一刀,随后那个人腿上的血就喷出来了,当时血喷的挺厉害,血还往我裤子上喷了几点,我背心儿上有没有,我没注意。当时郭占玲用刀捅那个人时,是和那个人对着面站着,不是正对面儿稍微有点儿斜捅的那个人。”

     孙某丹的第一说法是:“在马某听跑进超市时,我拦住胖墩儿说:‘你别打他了,他说错话了我替他说对不起。’胖墩儿没理我,把我推开了继续打马某听。胖墩儿用刀扎了马某听左大腿根部一刀,胖墩儿用刀子扎了两下,第一下可能没扎着,第二下应该扎着了。” 

      此后孙某丹又改口说:因为看见胖墩儿身上有血,我就认为是他扎的,并没有看清是谁扎的马某听。

      郭占玲一方的说法是:“李某杰捅的人。李某雷过去后就与马某听吵了起来,还动手了。郭占玲听到表哥的吵骂声便赶了过来。这时,李某雷已被别人拉走了。郭占玲正想离开,却被马某听的把兄弟刘某杰拦住了。他告诉同伴郭占玲是李某雷姑姑的儿子,于是大家就要围殴郭占玲。见势不妙,郭占玲便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马某听立即就去山虎肉食店找刀。郭占玲趁机迅速离开了现场,到表姐夫家去玩儿了。山虎肉食店老板娘李女士一看马某听想拿店里的尖刀就拦住了他。在她往外推搡他时,跟进来的矮胖子李某杰拿走了一把尖刀。郭占玲走后,马某听这边的人就喊:‘李某雷,你表弟还在这里挨打,你不管么?’于是,李某雷等人就过来和马某听等人缠斗在一起。李某杰出来时,李某雷正抱住马某听的腰,李某雷就让李某杰‘给他(马某听)放放血!’。李某杰上去冲马某听大腿扎了两下,血就喷了出来,李某杰的手、背心、裤子都有血……受伤的马某听年轻气盛,手捂伤口向南追赶二人,没走几步便因大量失血而晕倒,后来被送到医院当天就死了,很可惜才21岁啊……但郭占玲在他们打斗之前就离开了,他不在捅人现场,根本就不是凶手!”
 
      对于孙某丹后来的改口,郭占玲一方认为“一定是迫于各种压力”:“这是动刀杀人的事儿,孙某丹当时离胖墩李某杰1米左右,怎么可能看不清?”

      “李某杰身高1.6米左右、体重在140多斤,矮胖,符合孙某丹‘胖墩儿’的说法,而郭占玲身高1.7米多,体重在100斤左右,身材偏瘦,怎么可能被叫做‘胖墩儿’?”李连珍称:“赶庙会的张某龙告诉我俩的情况,更证实了不是郭占玲捅的人而是李某杰。他说,正要离开时看到一个长头发的大胖子在前面跑,后面跟着一个小个子,紧随其后还有一名男子在追赶。男子追上并抓住小个子说:‘你把人扎伤了,你也不把人家送到医院看看?’”

      落款签名为“张某龙”的《律师调查笔录》载明:“我看见一个大头、胖子、留有长发,后边儿跟着一个大约高1.6米左右的人……后边还有人跟着。把第二个人给抓住了。第三个人说:你把人扎伤了,你也不把人家送到医院看看。”

      “张某龙所说的‘大头、胖子、留有长发’的人,就是李某雷,他体重180多斤左右,他所说的‘大约高1.6米左右的人’就是李某杰。”李连珍告诉记者。

      “我们把郭占玲的身份证照片给张某龙辨认,他说被追的两个人中没有郭占玲。”郭平申称,“我把李某杰的照片给他看,他说这个就是被抓住的那个人。”

      “张某龙一共给我们出了4份与《律师调查笔录》内容基本相同的《证明》。”李连珍手指多份《证明》告诉记者。

      记者看到这些《证明》内容与《律师调查笔录》基本吻合。

      记者随后向张某龙进行求证,他告诉记者,他自愿给李连珍出了多份《证明》,所证的事情真实存在。

      “李某杰自己说他离马某听和郭占玲的距离是1米左右,他还说当时血喷的挺厉害,还往他裤子上喷了几点,如果不是他捅的人,马某听的血怎么能弄到他的身上?”李连珍说:“我们请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审查,经法医审查给出具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结论是:血液不可能喷溅到1米左右的人身上。”
 
       记者看到在该《意见书》的分析论证部分有这样的表述:根据左大腿根部前侧有2.9X1.1厘米刺创……刀前部6厘米左右时刄面宽度应小于2.9厘米。该致伤物应留有明显血迹。造成股动脉离断伤的创道斜向内后方说明伤口较深并斜向,出血难以直接喷出;马某听下穿灰色牛仔裤,布料厚实,左侧裤腿根部前侧仅有长3.9厘米破口,当时出血不会形成可见的“血喷的挺厉害”情况;只可能在与死者有紧密接触的人身上沾有血迹,血液不可能喷溅在距离1米左右的人身上。
 
       “李某杰说人是郭占玲捅的,那为什么郭占玲的裤子上没有检出马某听的血迹而他的裤子上有?!”李连珍激动地敲打着2010年10月25日隆尧县公安局委托公安部做的《物证检验报告》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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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记者看到该《物证检验报告》显示郭占玲和李某杰的裤子均被送检。该报告的结论是:“李某杰兰(蓝)色裤子上的血迹来源于马某听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而记者在该《物证检验报告》里未看到郭占玲与马某听血迹有任何关系。
 
       “这些证据证明不是郭占玲捅的人!”李连珍叹了口气说:“但事情到办案人员手里就变了。”
 
       “办案人员隐匿证据”

      郭平申称:“2010年8月19日当晚18时多,郭占玲回家后就被李某雷的母亲叫走了。后来,郭占玲就跟着李某杰、李某雷一起躲到了8月25日才回家。知道马某听死了,他告诉我们人不是他伤的。于是我们就带他去隆尧县公安局说明情况。”

      “李某杰与李某雷早于郭占玲去的公安局,他们共指郭占玲刺伤了马某听。录完口供后他俩当天被取保候审,当天被放出来了。”李连珍称,“这么重大的案件,为什么给他俩取保候审,为什么不把事实搞清楚再放人?”

      “到公安局后郭占玲随后被拘留。他向办案人员承认自己用一把10厘米左右的弹簧刀捅伤了马某听。这是屈打成招!”郭平申说罢,交给记者一封郭占玲写给父母、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的信件。

      该信件显示:投案当天郭占玲就被办案人员“用橡胶棒打”。

      “办案人员还伪造了郭占玲有罪证据——我倆的《询问笔录》。笔录里竟然有我和他爹俩人根本没说过‘是郭占玲捅的人’的内容。”李连珍气愤地说:“我倆都不识字,办案的任警官没有给我倆念笔录,代我俩签了字,然后就让我俩按手印。不知道具体内容我就要把笔录拿出去让我闺女看看。可任警官就说签字对孩子好对我家好,他还责怪我们不信任他。我们一听对孩子好对我家好就按手印了。”

      “更让我气愤的是,能证明郭占玲无罪的证据他们不往卷里放!”郭平申称。

      “李某卫告诉我俩,案发后李某杰去了他那里,因背心上有血就穿走了他的衣服。几天后,李某杰和他父亲来了拿走了李某杰有血的背心。”李连珍称,“李某卫说办案人员取笔录时,他把这些都说了。然而,卷中却没有该笔录。”

     “刘某杰能证明不是郭占玲捅人的证据也被隐藏了。”李连珍称,“他告诉我倆案发当天他的笔录是办案人手写的,说的是实话;后来入卷的机打的那份是被逼着做的!”

      “刘某杰还告诉我们,办案人员让他说是郭占玲杀的人,他拒绝了。被逼得没法了,就说没看见是谁杀的人!”郭平申称。
 
       “张某龙的《证言》和最关键的证据——由隆尧县公安局委托、公安部在2010年11月18日做出的《物证检验报告》(结论是李某杰兰(蓝)色裤子上的血迹来源于马某听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一个字都没提郭占玲)都被隐藏了。”李连珍激动地说:“《物证鉴定报告》和张某龙的《询问笔录》如果能在一审开庭时宣读,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
 
       “《物证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没有参与一审诉讼,还不让辩护”

      2011年5月4日,邢台市中院一审公开审理了郭占玲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唯一肯出庭作证的张某龙随着我俩来到了法院,我的弟弟李春山冲破妻子的阻拦到法庭旁听。”李连珍称,“被害人马某听的二十几位亲属也坐在旁听席上。”

      “我实在太为难了,说句公道话都很为难啊!郭占玲是我的亲外甥,李某雷是我的亲侄子,李某杰是我亲表兄的儿子,都是自家的孩子啊!开庭前,我不相信任何一方的说辞!可当郭占玲被押上法庭时,被害人那边立即一阵骚乱,还有人站起来大声说:‘凶手不是这个孩子!’、‘凶手是个矮胖子,不是这个瘦高个!’”李春山称,“这时我才相信姐姐没有说谎——凶手不是郭占玲!”

      “这是本案唯一一次开庭,却只进行了举证。他们没有出示重要证据,只是由公诉人宣读笔录,但也是有选择地读。”郭平申气愤地说:“没有读张某龙的笔录和孙某丹的第一份笔录。”

      “公诉人指控郭占玲犯有故意伤害罪,可他们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就连凶器、血衣都没有!”李连珍激动地说:“我们就强烈要求出示凶器,因为尸检报告刀口与郭占玲手持刀具的刀口尺寸不符;出示死者马某听的裤子并进行鉴定,因为据我们了解李某杰用肉食店的刀捅的马某听,会在他裤子的刀口周围留有猪油成分;出示李某杰的血衣(背心)并进行鉴定;出示办案人员给张某龙做的《询问笔录》,并请法院允许守在法庭门外的他在合适的时间出庭作证,但法庭不准许;出示李某雷、李某杰《取保候审决定书》,因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有串供嫌疑;出示办案人员请群众辨认凶手时使用的照片。理由是办案人员所使用的照片,除郭占玲外其他人都不是参加打架人员。但他们没有出示!”

      “辩护人还要求公诉人宣读孙某丹的第一份笔录,因为在这份笔录里孙说是胖墩捅的马。该笔录距案发时间最近也最真实,而公诉人说孙某丹后来改了口再宣读太麻烦。”郭平申称,“在辩护人的一再要求下,公诉人终于读了孙某丹第一份笔录的一部分。”

      “无奈之下辩护人把孙某丹第一份笔录完整地读了一遍,这时,一直被蒙在鼓里的郭占玲好像明白了真相。他告诉法官‘不认罪’。法官威胁说当庭翻供对他判刑不利。他说:‘人不是我杀的为啥替别人认罪?’”李连珍激动地说:“法警就来拖他了,他大喊‘我没杀人,口供是被逼出来的’!法警还是把他拖离了法庭。”李连珍手指一张《证明》对记者说。

      记者看到该《证明》所证的内容与李连珍的上述说法基本一致。该《证明》有李春山、李某国、李某华等8人的签字画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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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山、李某国等所作的《证明》)

      记者随后向李春山、李某国等人求证,他们均证实了该《证明》的真实性。

      “郭占玲被拖走后,法官就宣布‘休庭’,从此再也没有开庭。”郭平申气愤地说。
 
       邢台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死缓;河北省高院:维持原判 

      2011年6月15日,邢台中院做出(2011)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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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该《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指控郭占玲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郭占玲虽主动投案,但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对当庭作的有罪供述予以否认,对伤害马某听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因此,自首情节不成立……被告人郭占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可是疑点很多的命案啊,没有主要证据,就靠口供和证言,邢台市中院只用了30多分钟,读读证人证言连辩护都没有就给判了!”李连珍气愤地说。

      郭占玲不服判决,上诉到河北省高院。

      2011年9月13日,河北省高院做出(2011)冀刑一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原判。

      该《裁定书》载明: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庙会上与被害人马某听相遇,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即持刀捅刺马某听左大腿根部,致马某听股动脉离断、股静脉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其上诉和辩护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1)项、第19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占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河北省高院没开庭就裁定驳回了郭占玲的上诉、维持原判!”郭平申告诉记者。
 
       至今无果的再审请求

      “我们是在2012年8月拿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张某龙《询问笔录》的。随后,我们就继续控告隆尧县公安局办案人员隐匿证据等问题,还申请再审。”李连珍称。

       “2016年,徐昕教授免费为郭占玲提供申诉代理并将此案纳入他发起的‘无辜者计划’,胡贵云律师、李耀辉律师、王飞律师等共同介入,施以援手。经共同努力,最高院在2016的12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调卷审查,徐教授和律师团为最高院提供了大量证据。2017年7月27日,最高院召开了听证会。但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2018年5月10日,邢台中院的梁庭长带领七八个全副武装的法警,把最高院落款为2017年12月29日的不予重审《通知书》送到了我家。因为在2018年1月22日,最高法还接见了我和胡贵云律师,并让耐心等待。2月2日,最高院派人专门跑到沧州监狱会见了郭占玲,并询问了相关问题。4月23日,在最高院212接待室还有人接见了我和丈夫,并告诉本案正在立案审查中让耐心等待。”李连珍激动地说:“我们怀疑这《通知书》是假的!”
 
       这份《通知书》中称不予重审的依据是《刑诉法》242条,郭占玲一方对此表示:用242条的具体规定衡量郭占玲案的实际情况,恰恰应该重审。242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郭占玲一方问:“被隐匿的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能影响定罪量刑不?郭占玲被刑讯逼供的口供该不该排除?一审只进行了举证程序就判决违不违反法律规定?” 
 
       专家、律师意见:郭占玲案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尽快启动再审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知名律师徐昕就本案发表意见:

      一、关键证据《物证鉴定报告》被隐匿,真凶可能另有他人,仅此新证据足以启动再审。

      原审中被隐匿的公安部做的(2010)6944号《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是:“李某杰兰(蓝)色裤子上的血迹来源于马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该报告证明李某杰裤子上有死者血迹。李某杰对此的辩解是当时离被害人1米左右,血液喷溅所致。但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证明马某听出血不会形成可见的“血喷的挺厉害”情况,只可能在与死者有紧密接触的人身上沾有血迹,血液不可能喷溅在距离1米左右的人身上。我的看法与该中心给出的审查意见一致。而所谓的真凶郭占玲的衣服、裤子均未检出死者血迹。因此,真凶可能另有他人,否则如何解释真凶身上没血,声称距离1米外的人身上却有血?这应该是公安机关当初隐匿该报告而没有提交给检察院、法院的原因。
 
       二、本案几乎没有任何物证,而仅靠被告人口供和可靠性较低的证人证言定案,证据严重不足。

      1、本案缺乏关键物证。原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以及孙某丹指认李某杰扎伤死者的刀具,侦查机关至今没有找到,因此现有证据便无法证明被害人刀口是郭占玲的刀捅刺所形成。

      2、本案的重要物证血衣被另一嫌疑人李某杰销毁。孙某丹证言以及李某卫证言均能证明,李某杰是案发时身上唯一有血的人。但案发后,李某杰先将该血衣放于李某卫处,后又与其父将之取走销毁。由于案发时仅被害人有出血,因此证据虽然被销毁,但仍能合理推定其衣服上的血迹来自于被害人,至少证明李某杰曾近距离接触过被害人。

      3、言词证据的可靠性较低,本案实际上仅靠口供和一些猜测性的证人证言定罪。

      第一,郭占玲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郭占玲在原审一审庭审中提出遭刑讯逼供,线索十分具体明确,但原审法院没有做任何调查核实。本案申诉中,最高法院虽然调取了部分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但仅仅是一部分,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无法证实确证的合法性以及供述的真实性。

      第二,直接证明郭占玲是凶手的证人仅有两人,但李某杰是重大嫌疑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不应以其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另一人武某飞的证言也存在诸多疑问。

      第三,其余证人证言均为间接证据,不能印证郭占玲行凶的事实,至多只能证明郭占玲案发时手中有刀。

      三、本案侦查、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1、公安机关2010年8月19日案发当日的办案黄金时间,共取得了孙某丹、武某飞、刘某杰、刘某等的5份证词,但直到8月25日李某杰、李某雷、郭占玲3人先后归案才重新启动对证人调查,且调查进度十分缓慢,3个月才完成取证(重要证人李某鹏始终未取证),直到11月22日、23日,才组织相关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

      2、李某雷、李某杰共同投案后便取保候审,二人存在串供的重大可能,也使得相关证人可能误认为真凶是郭占玲。

      3、2010年8月25日23时分至23时48分郭平申、李连珍的《询问笔录》系伪造,两人当晚22点多就已回家,周某、李某等人均予证明。且这两份证言明显虚假,他们怎么可能证明自己的儿子杀人了呢?

      4、公安机关没有全面搜集证据,没有调查李某杰的刀具及血衣,以及郭占玲的“作案工具”。

      5、审判程序中,原审一审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原审二审中,将二审审判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二审死缓结果进行复核,严重违法。
 
       隆尧县公安局:如果有问题,有纪检和检察院双重监督

      带着郭占玲一方所反映的问题,记者在12月28早8时40分许来到隆尧县公安局求证。

      政治处的邵主任接待了记者。

      出示了记者证、介绍信后,记者表明了意图。

      邵主任说需要请示领导。出去几分钟后,她返回告诉记者,想要了解情况,得去法院。

      记者把投诉方所反映的问题向她进行了转述,她说“如果有问题,有纪检和检察院进行双重监督呢”。

      邢台市中院:欢迎监督

      12月28日10点半左右,记者来到邢台市中院。通过门卫的联系,记者来到了该院宣传处张处长的办公室。

      “欢迎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张处长向记者表示。

      他告诉记者,郭占玲一方已经进行了申诉,最高院已有结论,就这个案子,已没有谈论的意义。如对审判程序有异议,欢迎监督。

     疑点重重的隆尧庙会命案能否启动再审程序?公安部血迹鉴定等关键证据为何没有参加诉讼?法学家将其纳入“无辜者计划”后会对该案产生怎样的推动?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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