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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商资本违规被责令改正 一交易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来源:中国网财经  发布时间:2019-10-31 11:10

  中国网财经10月31日讯 黑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黑龙江龙商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黑龙江龙商资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交易员吴蕊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二、龙商价值发现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于超,其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计分不准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准确。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三、公司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年度奖金的发放时点为农历12月份,无特殊情况与上月工资一同发放;特殊情况,为实际发放日为准。”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要求黑龙江龙商资本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于2020年1月23日前予以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黑龙江龙商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30号)

  黑龙江龙商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9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的基金运行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交易员吴蕊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二、龙商价值发现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于超,其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计分不准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准确。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三、公司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年度奖金的发放时点为农历12月份,无特殊情况与上月工资一同发放;特殊情况,为实际发放日为准。”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于2020年1月23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黄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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