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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来源:山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1-08-24 10:16

  2021年上半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着力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全面开展商业营销宣传和重点领域广告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查处的部分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查处“圣明”输送带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及印刷品上发布“圣明”输送带广告,广告中含有“纯正德国技术支持”“全球最高效的输送带企业,纯正德国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钢丝绳芯输送带”等内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印证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有效性,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1月,长治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20.5万元。

二、查处“海雅堂”食品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及商品外包装发布“海雅堂”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百年工艺”“百年传承”“国宴首选”“有眼光的你一定会赚得盆满钵满”“直供无中间商利润更高”等内容,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材料,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4月,晋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虚假违法广告,处罚款20万元。

三、查处“青花汾酒”酒类广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交通文艺广播发布“青花汾酒”酒类广告,广告中含有“病毒无情,汾酒有爱,骨子里的中国,青花汾酒提醒你:勤洗手、戴口罩、少出门、多通风、适量饮酒、有助于健康,喝酒喝汾酒,病毒躲着走”等内容,含有诱导饮酒、暗示饮酒有增加体力的功效,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6月,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20万元。

四、查处“凯迪拉克”汽车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企业抖音号和微信朋友圈发布“凯迪拉克”汽车广告,广告中含有“空气净化器可以隔绝冠状病毒”“车行靓车千千万,凯迪拉克占一半”“车子里原车互联记录仪,速度比手机快3倍”等内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6月,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20万元。

五、查处“同文”教育培训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发布“同文”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鲜明的教学特色”“保证让学生低进中出、中进高出、高进优出”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5月,长治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10万元。

六、查处“雷丸片”药品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发布“雷丸片”处方药广告,广告中含有“雷丸片成功升级我国零毒抗癌新药”“零毒药材:是药三分毒;零毒提取:动态提取,低温浓缩;零毒临床:10案例,100%无毒”,同时扫二维码还有17位患者的信息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4月,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9万元。

七、查处“快速减肥”食品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360搜索引擎代理发布“快速减肥”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正确的减肥方法,有问必答,快速问医师”“成分都是纯天然的,在解放军301医院做过临床,对各类肥胖的有效率达到98%以上”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证实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4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虚假广告,处罚没款8.54万元。

八、查处“红豆”食品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网上发布“红豆”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非转基因”等内容,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1月,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虚假广告,处罚没款5.96万元。

九、查处“秀林”教育培训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发布“秀林”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漫步校园,古树参天,浓荫盖地,是读书治学的‘风水宝地’”等内容,含有迷信内容,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3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5万元。

十、查处“正源”空气净化器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自设网站发布“正源”空气净化器广告,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作宣传,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3月,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5万元。

十一、查处“天虹”教育培训广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广播发布“天虹”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天虹教育圆你大学梦,无需联考,直接校考,天虹教育让你上本科,天虹教育圆你大学梦”等内容,对升学作出保证承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4月,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2.5万元。

十二、查处“阳光丽人”医疗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发布“阳光丽人”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医院妇科疾病治愈率、康复率、有效率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7月,朔州市山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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