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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监和罚〔2021〕1260号 天津市和平区绍华华快餐店未经许可从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8-06 10:13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绍华华快餐店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案 天津市和平区绍华华快餐店 92120101MA05PRLW7X  92120101MA05PRLW7X  张和贵 津市监和罚〔2021〕1260号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罚款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27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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