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和平区绍华华快餐店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案 | 天津市和平区绍华华快餐店 | 92120101MA05PRLW7X | 92120101MA05PRLW7X | 张和贵 | 津市监和罚〔2021〕1260号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 罚款 |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27 |
责任编辑: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