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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严查食品安全

来源:消费质量报  发布时间:2021-12-08 09:25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近期开展的“铁拳”行动中,重点查处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其中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油案件已移交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火锅店使用回收油被立案侦查

结合2021民生“铁拳”行动工作要求,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火锅类餐饮业“地沟油”专项整治,大力打击火锅类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采购使用“地沟油”、回收使用“老油”等违法犯罪行为。

该局依据举报线索对某火锅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回收油作为原料对外从事餐饮服务,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扣押由消费者食用后经营者提炼出的老油60.75公斤和已开封的火锅红油1桶及其他作案工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青白江区公安分局。目前,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

接下来,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继续深入排查食品安全中出现的问题,全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障民生“舌尖上的安全”。

把普通糖果当保健食品卖被罚1万元

没有“蓝帽子”标识的普通食品却宣称为保健食品进行销售,被罚1万元。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在“铁拳”行动中,接群众举报,青白江一商家涉嫌将壳寡糖压片糖果当做保健食品销售,该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这批壳寡糖压片糖果是由该商家从青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虽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但是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宣传此产品为保健食品,并以每瓶1680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1年6月17日被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查获。

该商家将普通食品壳寡糖压片糖果宣传为保健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案发后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退货退款,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饮用天然泉水”含致病性微生物被罚1万元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在“铁拳”行动中,该局对一家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开出罚单:因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天然泉水”,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法部门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

前不久,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乐至县某矿泉水总经销商家的“饮用天然泉水”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该局立即立案调查。经查,这批检验出问题的矿泉水是当事人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受成都某矿泉水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加工费共计2141.7元,后来由成都某矿泉水业有限公司以1.8元/桶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商。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共召回上述产品91桶。

当事人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饮用天然泉水”91桶、没收违法所得2141.7元,并处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据执法人员介绍,铜绿假单胞菌是最常见的一种条件致病菌,在饮用水企业是指示菌,饮用水中如果含有该菌,被人饮用或导致腹泻,严重者甚至可能感染该菌引发疾病 ,所 以 包 装 饮 用 水 新 国 标(GB19298-2014)中,明确规定微生物卫生指标里面的铜绿假单胞菌是必检项之一,在饮用水中不得检出。(本组稿件采写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王钰)

违规使用回收油可判刑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回收或利用废弃油脂制作食品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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