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旅行天下 >

文旅部公布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9-09-02 17:20

中国网9月2日讯 8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申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要求,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阐述。

《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二)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依法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技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和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依规使用传习补助经费。

与此同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享有权利时,也需要承担相应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四)积极参与展览、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每年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此外,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伍策 尚槿)

 

 

责任编辑:黄晓璐


上一篇:宁夏沙湖:开启征集老照片活动 游客可获高额奖金 下一篇:百人亲子探星之旅落幕 大漠星空下体验宁夏好风光